投资者诉甲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A股股票名称为“XX股份”,股票代码为“600XXX”。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决定给予甲公司警告处罚,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甲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虚构利润。此后,部分投资者诉至法院,认为甲公司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实披露义务,从而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投资者认为,甲公司的前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经济损失。甲公司对虚假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投资者未能证明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使应承担损失,认定损失时也应考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因素。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现已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典型意义